从金凤区法院民二庭受理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案件看,承租人拖欠租金,不及时归还租赁物情况普遍,造成器材出租个体业主经营举步维艰。2004年8月,张某某在承建一工程期间,由工地材料员即其子出面,与一家建材租赁站业主侯某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,承租侯某某的钢管、扣件等建筑器材。合同签订后,侯某某如约履行了出租义务,向承租方提供钢管2711米,提供扣件4800个。随后,承租方归还了钢管,但有2115个扣件未归还。2005年6月,张某某在承建另一工程时,再次委托其子与侯某某签订租赁合同,承租侯某某扣件4050个后没有归还。承租方仅支付侯某某租金2000元,剩余部分侯某某多次催要未果,遂向法院提出诉讼。法院于今年8月28日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,张某某支付侯某某租赁费 (含修理费),除去已付2000元,再付47000余元;张某某退还侯某某扣件6165个,若不能退还,则给予赔偿;张某某支付侯某某逾期付款违约金1万余元。
“涉及此类纠纷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,标的额越来越大。”据法官介绍,一些建筑器材租赁案件判决后,执行起来却很困难。有的租赁站业主索要租金或建筑器材时,承租人所在建筑工地工程完工,承租人不知去向;有的承租人是通过挂靠在某公司承揽工程的,导致案件涉及多个被告,造成案件难执行。为了防止承租人工程竣工后去向不明,导致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,法院在案件审理环节,积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。前不久,银川市金凤区某个体经营建材租赁站业主陈某某来到金凤区法院,他一纸诉状将租用租赁站提升机、搅拌机后拖欠部分租金的一家建筑公司告上法庭。日前,陈某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,请求法院依法冻结、扣留该建筑公司在建设方未付工程款。